(2017)辽0711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锦州卓远建设集团远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卓远建设集团远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卓远建设集团远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大薛村。法定代表人:朱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张亚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北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锦州卓远建设集团远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北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