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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冠枝与苏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冠枝,苏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702号原告:廖冠枝,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彩凤,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廖冠枝诉被告苏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廖冠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冠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廖冠枝负担。审判员  李世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