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传春与单长友、山东腾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春,单长友,山东腾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736号原告:韩传春,男,193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单长友,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告:山东腾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街道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单长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春与被告单长友、山东腾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单长友下落不明;被告山东腾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且查找不到山东腾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工作人员。被告山东腾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韩传春的起诉。二、本案移送金乡县公安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