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3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江家土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王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江家土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王蕾,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3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江家土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江从世,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蕾,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江家土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蕾、青岛市绿崂种植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561013.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7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王蕾的存款人民币580231元,其中包括本案全部本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72110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12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一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