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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振钢申请执行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钢,蒋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吴振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胜利西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8********。被执行人蒋宝龙,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胜利东村(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41973********。吴振钢申请执行蒋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且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