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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吾斯曼·吐尔逊盗窃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吾斯曼·吐尔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兵06刑更285号罪犯吾斯曼·吐尔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吾斯曼·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昌中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吾斯曼·吐尔逊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吾斯曼·吐尔逊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撤回对罪犯吾斯曼·吐尔逊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