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杰与党万亮、吴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党万亮,吴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580号之一原告张杰,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党万亮,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新区。被告吴宪玲,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党万亮、吴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党万亮、吴宪玲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登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