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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满江与大连鑫禄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满江,大连鑫禄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620号申请执行人:于满江,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大连鑫禄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万禄盛,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满江与被执行人大连鑫禄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对大连利健甲壳素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万元人民币,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经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荆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