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匡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857号起诉人匡兰香,女,汉族,住所地胶州市。起诉人匡兰香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称其与被起诉人陈超军、第三人万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成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了起诉人和第三人所主张的债权与被起诉人将其持有的青岛中云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起诉人的股权转让款相互抵消。调解书生效后,起诉人多次催促被起诉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但被起诉人不予协助,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协助起诉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2012)青民四终字第61号案件调解书中达成的协议,该案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匡兰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