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兵与何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兵,何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19号原告:杜兵,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何建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杜兵与被告何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杜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兵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兵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兵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