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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明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8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刚,男,1961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7年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霍怀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明刚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9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明刚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皖刑终29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陈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刘潮滟人民陪审员  陈 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