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93号原告:王玥明,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女,西湖道店服务区经理。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78号。负责人:杨永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女,服务区经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玥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