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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佩连、麦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佩连,麦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佩连,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润霞,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叶佩连因与被上诉人麦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叶佩连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本安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的《还款确认书》第三条约定:“本人叶佩连承诺该笔借款于2017年1月15日前归还完毕。否则,麦润霞有权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