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国英、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英,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英,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何海波,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张国英与被执行人何海波红59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国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海波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43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