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姚某1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4号原告姚某1,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梁某,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封开县。原告姚某1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1诉称,1986年7月,我和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各自对对方的性格、情感等缺乏了解,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于1992年外出打工,1995年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因此我对被告已经彻底死心和失望,双方的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我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1与被告梁某于198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开县长安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姚某2。原告称被告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双方开始分居,此后双方再无联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原、被告婚后无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姚某1与被告梁某相识后自愿结婚,双方虽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双方开始分居,此后双方再无联系,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被告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1与被告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国强人民陪审员 梁杰威人民陪审员 黎育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培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