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敏与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敏,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9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行政中心府前路。法定代表人高中会,市长。委托代理人孙凌有,市政府法制办监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敏因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树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吉行终4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1998年12月20日,王敏取得榆树市环城乡新民村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为:东至保险汽车修配厂,南至耕地,西至西环路,北至向阳路,土地面积3431.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后,王敏在该土地上建设若干住宅、库房、仓房、彩钢房。2007年9月28日,榆树市政府作出榆政文(发)(2007)71号《关于对西北街小区等棚户区进行改造的报告》,向长春市棚改办报告需要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十个小区具体情况。王敏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位于十个小区当中的酒厂小区范围内。2012年2月8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下发吉建发(2012)3号《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同意榆树市政府上报的改造计划。2012年8月16日,榆树市政府作出��政征决字(2012)第01号《西部新城区一期路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其主要内容为:征收范围为东至榆树钱酒厂西墙、南至林亚东住宅北边界、西至繁荣大街道路延伸规划红线、北至向阳路。征收主体为榆树市政府,征收部门是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西部新城区办公室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期限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9月29日止。王敏的房屋被认定在该征收范围内。2013年10月9日,榆树市政府作出榆政征补字(2013)第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72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王敏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为3431.8平方米,地上第一处住宅面积161平方米、第二处住宅面积181平方米,第一处库房面积47.52平方米、第二处库房面积31.99平方米,彩钢房面积为30平方米。经吉林省鸿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屋及土地合计补���2495674元。但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达1400万,因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决定:王敏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总额为2802120元;产权调换安置在繁荣安居嘉园小区,具体安置事项按《榆树市西部新城区一期路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王敏认为,其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11月20日,榆树市政府对王敏作出《关于终止对王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榆树市政府2012年8月16日开始实施西部新城区一期路网房屋征收项目,王敏提出其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经审核,决定终止榆政征决字(2012)第01号《西部新城区一期路网房屋征收决定》,终止对王敏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于同年11月26日向王敏送达。2014年12月4日,榆树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关于研究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相关事宜会议备忘录》,主要内容为: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文件要求,决定对繁荣大街以西、向阳路以南、新民大街以东、振兴路以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分期进行房屋征收,一期对路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王敏的房屋进行征收。2014年12月22日,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榆树市征收办)经调查,作出《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分户调查结果的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布,王敏位列其中。公告信息显示,王敏的土地面积为3431.8平方米,地上第一处住宅面积161.495平方米、第二处住宅面积181.874平方米,第一处库房面积47.284平方米、第二处库房面积33.89平方米,仓房面积50.69平方米,彩钢房面积为29.7平方米。2015年2月16日,榆树市政府作出《关于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同日,榆树市征收办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同日,两单位向王敏送达上述三份材料。2015年3月2日,王敏针对三份文件向榆树市政府提出异议。2015年6月5日,榆树市征收办对该项目作出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风险可降低,项目可实施。2015年6月9日,榆树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5年6月12日,榆树市征收办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存入征收补偿费用13216507.88元。2015年6月19日,榆树市政府发布《关于公布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对安置方案进行调整。2015年8月l4日,榆树市政府作出榆政房征(2015)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号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榆树市政府决定对西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征收并分期进行。现征收范围为东至繁荣大街,西至新民大街,南至振兴路,北至向阳路。征收主体为榆树市政府,征收部门为榆树市征收办。同日,榆树市征收办公告评估机构名单,要求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同日,榆树市政府作出《关于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向王敏送达,其子王广义签收。2015年8月19日,王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号征收决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认为,榆树市政府对西部新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榆树市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征收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顼规划,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榆树市政府拟定、报批、论证、公布、修改、确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户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的调查登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关于对西北街小区等棚户区进行改造的报告》、《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任务申报表》、《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房屋征收决定》等证据,能够认定王敏的房屋在大曲酒厂小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王敏认为其房屋不在此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证据不足。榆树市政府根据王敏提供的《国有��地使用权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认定王敏所有的房屋是坐落在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对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并无不当。榆树市政府在对被征收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后,如何具体实施该棚户区改造项目,不是其能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之一,与王敏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王敏的诉讼请求。王敏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458号行政判决认为,榆树市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榆树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榆树市政府拟定、报批、论证、公布、修改、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户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的调查登记,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虽然《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风险评估》的制定主体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该瑕疵不足以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根据王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能够确认王敏所有的房屋是坐落在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并处于征收范围内,榆树市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并无不当。榆树市政府对西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如何征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王敏二审中提交的两份新证据不能否定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敏申请再审称:1号征收决定所要征收的房屋数量不明确,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不明确,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十一、十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1号征收决定。榆树市政府答辩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王敏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其中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榆树市政府作出《关于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王敏向榆树市政府提出异议,榆树市政府在充分听取王敏等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下发《关于公布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征求意见期限达到30天的要求。且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情形。榆树市政府作出1号征收决定,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敏主张1号征收决定违反上述规定,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1号征收决定作出前,榆树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关于研究西部新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相关事宜会议备忘录》;榆树市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作出《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分户调查结果的公告》,并予以公告;榆树市征收办受榆树市政府委托,对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存入征收补偿费用13216507.88元。榆树市政府作出1号征收决定,符合条例第十二、第十五条的规定。王敏主张1号征收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征收原因、征收依据、被征收区域的四至范围、征收时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等内容,并不需要明确具体的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数量等信息。本案中,1号征收决定已经包含征收决定应当包含的全部内容。王敏主张,1号征收决定征收房屋数量不明确,房屋所有人身份不明确,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修江审 判 员 骆 电审 判 员 万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于 浩书 记 员 战 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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