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庆军与韩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军,韩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377号原告:王庆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韩忠云,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王庆军与被告韩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忠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王庆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2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诺短期即可归还。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王庆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王庆军所举证据认定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书写的个人资料及其水、电、气费的交纳通知单,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被告韩忠云因资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好友王庆军借到现金3万元整,于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韩忠云在该借条的下方同时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王庆军现金3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王庆军多次向韩忠云索要无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借款时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依法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来计算,原告诉请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王庆军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8元,由韩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霞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人民陪审员 薛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开源附: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及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王庆军证据目录1.原告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的具体金额;4.被告书写的个人资料介绍,证明被告自认的身份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