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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纪某、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纪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毕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毕某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办事处毕家上流村461号房屋有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领取该笔拆迁补偿款。经多次到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也未接听,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