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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贵州祥和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祥和顺物资有限公司,黔南州津万商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财保30号申请人:贵州祥和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开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汀山,系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黔南州津万商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富。申请人贵州祥和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黔南州津万商混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地号为XXX、土地证号为XXX、证书编号为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前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祥和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则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黔南州津万商混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XXX,土地证号为X**号,证书编号为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胡 淑 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