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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臣库与左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臣库,左万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783号原告:张臣库,庆城县。被告:左万成,西峰区。原告张臣库与被告左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张臣库于2017年4月20日以起诉被告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臣库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臣库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张臣库负担,退付原告张臣库77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