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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高华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华捷,男,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去投案),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华捷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华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高华捷以宝鸡鑫胜来纺织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准备从李某处购买15箱西凤六年酒。10月29日,高华捷到宝鸡市火车站东侧邮政局内验货,并以转账为名要了其工商银行账号,用美图软件伪造转账单,骗走了李某15箱西凤六年酒,鉴定价值为11250元。2、2016年10月30日、31日,被告人高华捷两次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位于凤翔县南环路红色经典西凤酒专卖店好猫、中华烟、西凤酒等烟酒一批,鉴定价值为35290元,孙某某被骗后向高华捷要回5500元货款。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记录截图照片、食品进货票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孙某某的陈述材料,被告人高华捷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高华捷犯诈骗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华捷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高华捷以宝鸡鑫胜来纺织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准备从李某处购买15箱西凤六年酒。10月29日,高华捷到宝鸡市火车站东侧邮政局内验货,并以转账为名要了其工商银行账号,用美图软件伪造转账单,骗走了李某15箱西凤六年酒,鉴定价值为11250元。2、2016年10月30日、31日,被告人高华捷两次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位于凤翔县南环路红色经典西凤酒专卖店好猫、中华烟、西凤酒等烟酒一批,鉴定价值为35290元,孙某某被骗后向高华捷要回5500元货款。另查明,2016年11月3日,因高华捷无力还款便在母亲左某某陪同下,跟着被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高华捷亲属向被害人李某赔偿11700元,向被害人孙某某赔偿29800元,被害人李某、孙某某对被告人高华捷均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李某的报案。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3日,因高华捷无力还款,便在母亲左某某陪同下,跟着被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高华捷指认其实施诈骗的地点的具体情形。4、提取笔录、微信记录截图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害人李某处提取了其与高华捷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予以拍照固定。5、食品进货票据证实被害人李某所属单位宝鸡酒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西凤六年酒的相关票据。6、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高华捷亲属向被害人李某赔偿117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高华捷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华捷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证明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其系宝鸡酒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员。2016年10月28日,高华捷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要求购买西凤六年酒15箱,二人说好价格共计11700元。第二天,高华捷开车来拉酒,并要求以转账方式付款,李某提供了其银行卡号,后高华捷给李某发过来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的截屏,说要1、2个小时转账的钱才能到账。李某相信了,让高华捷拉走了酒。过了几天,因转账一直未到账,李某让其妻子去招商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说转账的电子回单是假的,没有转账。李某反复给高华捷打电话催要货款,后11月3日二人相约到市区群众路军分区对面的5路车站见面。见面后,高华捷承认转账的电子回单是假的,并说没有钱并联系了他母亲仍无力还款。后李某与高华捷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其在凤翔县南环路经营“红色经典”西凤酒专卖店。2016年10月30日15时许,高华捷来店里要15箱西凤六年、2瓶中国红西凤酒、1箱内供西凤酒和几条烟,一共13410元。他说要招待客户不能付现,要以转账的方式24小时之后才能到账,孙某某将妻子的账户给了高华捷,高华捷发了微信的转账截图,孙某某就让高华捷走了。10月31日12时许,高华捷又要买5箱西凤六年酒、5箱西凤十五年酒、4箱中国红西凤酒、4条软中华香烟、7条红好猫香烟,共计21920元,高华捷以同样方式发来微信转账截图,孙某某就让高华捷拉走了货物。当日下午,孙某某看转账一直没有到账,便到银行查询,发现根本没有这两笔转账,意识到被骗。11月1日,孙某某来宝鸡向高华捷索要货款,高华捷说没钱,转账是假的,孙某某就报警了,之后高华捷通过微信还款5500元。(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华捷的供述材料证实2016年10月28日,高华捷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要买15箱西凤六年白酒,二人商量以11700元结账。10月29日,高华捷验货后要了李某的银行卡号,利用美图软件做了假的招商银行转账回单发给李某。高华捷开车拉走了15箱西凤六年白酒。之后几天,李某一直打电话说钱没有到账,高华捷说没钱过几天给他。2016年10月底,高华捷通过朋友认识孙立,打算到孙立父亲孙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弄点酒卖了周转资金。10月30日下午3点多,高华捷到孙某某经营“红色经典”烟酒店要了15箱西凤六年白酒,2瓶中国红西凤酒、1箱内供西凤酒和几条烟,一共13410元。高华捷用美图秀秀软件伪造了一张转账成功的图片发给孙立,后孙某某就让高华捷把酒拉走了。10月31日下午,高华捷再次到孙某某的店里以招待客户为由再次要买21920元的烟酒,并以同样方式给发了转账的图片,说当天钱到不了账,孙某某让其把货拉走了。高华捷将两次从孙某某处拉的烟酒卖掉用于偿还债务。后孙某某多次打电话要账,高华捷在11月1日分两次给孙某某转账5500元。11月3日,高华捷和李某见面说货款的事,并联系了其母亲仍无法还款,后高华捷与其母亲和李某一起公安机关处理此事。(四)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从被害人李某处诈骗的西凤六年45度白酒15件,每件价格750元,共计11250元。从被害人孙某某处诈骗的西凤六年45度白酒每瓶125元,共120瓶,价格共计15000元;西凤45度内供酒每瓶54元,共12瓶,价格共计648元;洋葱半甜山瓶装葡萄酒每瓶76元,共2瓶,价格共计152元;红西凤白酒(精品)每瓶430元,共18瓶,价格共计7740元;西凤十五年白酒每瓶240元,共计30瓶,价格共计7200元;红好猫香烟每条230元,共9条,价格共计2070元;软中华香烟每条620元,共4条,价格共计2480元。上述物品价格共计为35290元。(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对不同照片混杂辨认出被告人高华捷系骗取其烟酒的人。被告人高华捷提供的证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高华捷亲属向被害人孙某某赔偿29800元,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高华捷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华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华捷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华捷亲属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华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华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 莲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倪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