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丰利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利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利猛,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颜晓英,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利猛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利猛及其辩护人颜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丰利猛利用被害人毛某的手机sim卡,通过转账方式窃得毛某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丰利猛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毛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丰利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丰利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丰利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且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丰利猛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已退赔违法所得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丰利猛利用被害人毛某的手机sim卡,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更改了毛某的支付宝登陆密码,后通过转账方式窃得毛某与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丰利猛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毛某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丰利猛利用其sim卡更改了其支付宝密码,后其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卡被丰利猛转走共计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2、证人丰某的证言、支付宝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丰利猛从被害人毛某的账户向其转账人民币20000元,其将存有该笔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卡交给了丰利猛的事实。3、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短信记录、银行交易清单,证明被害人毛某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10月27日分别被转走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丰利猛作案时所使用的手机予以扣押的事实。5、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丰利猛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毛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丰利猛的身份情况、过往劣迹及归案经过。7、被告人丰利猛的供述在案。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丰利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丰利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对于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丰利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利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机1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时松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