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建平、白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建平,白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95号之一申请人杜建平,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白金波,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豫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申请人杜建平与被申请人白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白金波驾驶的豫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现被申请人白金波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豫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扣押,并由担保人杨冬以其所有的豫B×××××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被申请人白金波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杨冬提供担保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解除对豫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