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69郭明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明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69号罪犯郭明明,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抗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改判以被告人郭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夏龙欢、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升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郭明明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郭明明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明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