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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于洪与侯广颂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海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于2014年8月13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侯广颂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洪与被执行人侯广颂故意伤害纠纷[(2013)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