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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国鸿与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鸿,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67号原告:李国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曾用名许全伟)。原告李国鸿与被告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许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正在审理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