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谭孝国与王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孝国,王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976号原告:谭孝国,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敏,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谭孝国诉被告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00元退回原告谭孝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