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呼军诉王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军,王二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795号 原告呼军。 被告王二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军诉被告王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军、被告王二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呼军负担。 代理审判长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