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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呼军诉王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军,王二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795号 原告呼军。 被告王二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军诉被告王二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军、被告王二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呼军负担。 代理审判长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