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玉明与海拉尔大龙车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明,海拉尔大龙车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758号原告:郭玉明,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海拉尔大龙车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负责人:黄龙。原告郭玉明与被告海拉尔大龙车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玉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玉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