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宗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刑初333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阳,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住阿克苏市。2012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阿克苏市检察院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宗阳与朋友在阿克苏市南大街天府酒家吃饭期间饮酒,当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号轿车行驶至南大街大十字路段时,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北城中队警察路查时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曹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