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晶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149号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长江西路33号程丰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斌,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李晶劳动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