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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王薇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兰,王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兰,身份证号230506196812230721,女,汉族,住址为双鸭山市宝山区中心路楼房街68栋4单元42号。被执行人:王薇薇,身份证号230506198604250727,女,汉族,住址为双鸭山市宝山区中心路楼房街79栋2单元18号。本院在执行张桂兰与王薇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薇薇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薇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506民初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马志家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瑛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