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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亚林、尤永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亚林,尤永东,沈国荣,黄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39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朗之,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亚林,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尤永东,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沈国荣,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黄娥,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亚林、尤永东、沈国荣、黄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