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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44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马俊,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愉、梁玉玲,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骏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潘银龙。被保全人: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余立斌。被保全人:梁宇清,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余立斌,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余卓杰,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谢月娥,女,193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骏平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永平拍卖有限公司、梁宇清、余立斌、余卓杰、谢月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建行江门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六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建行江门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熙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