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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鲜正大与张梦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正大,张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鲜正大,男,生于1954年12月,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石城乡。被执行人:张梦阳,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住四川省南江县赤溪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鲜正大与被执行人张梦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