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桂芬、张芝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张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严艇,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芝琴,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张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桂芬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执行人张芝琴在本辖区内无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实现0元,未实现7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8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