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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奚正皓与俞志强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正皓,俞志强,安徽省巢湖市春晖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巢湖春晖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061号原告:奚正皓,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理人:奚新刚(系奚正皓父亲),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俞志强,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理人:陈月霞(系俞志强母亲),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巢湖市春晖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巢湖春晖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侧。负责人:朱必忠,校长。委托代理人:赵为人,���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正皓诉被告俞志强、安徽省巢湖市春晖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巢湖春晖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正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奚正皓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安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