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娄勐与喻金鑫、刘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勐,喻金鑫,刘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54号原告:娄勐,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喻金鑫,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刘郁,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娄勐诉被告喻金鑫、刘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娄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即7800元,由原告娄勐负担。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焰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