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改琴与被执行人梁亚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琴,梁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改琴,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梁亚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改琴依据(2016)陕07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亚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36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梁亚虎在外地务工,经与其电话沟通,梁亚虎承诺在今年年底回洋县后执结本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增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