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苏布道、阿迪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山,苏布道,阿迪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山,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布道,女,1966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迪雅,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21号李金山申请执行苏布道、阿迪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布道、阿迪雅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阿迪雅的工资账户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冻结,将从该工资中每月扣留2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