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守兰与宋云霄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兰,宋云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217号原告:孙守兰,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告:宋云霄,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原告孙守兰与被告宋云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守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守兰负担。审判员 朱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