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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守兰与宋云霄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兰,宋云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217号原告:孙守兰,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告:宋云霄,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原告孙守兰与被告宋云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守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守兰负担。审判员  朱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