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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丽敏、梁军立、商玉国、孙桂琴、赵小军、张丹、计永华、宁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孙丽敏,梁军立,商玉国,孙桂琴,赵小军,张丹,计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孙丽敏,女,1981年2月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王杖子村桥东沟理中街**号。被执行人梁军立,男,1981年9月1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王杖子村桥东沟理中街**号。被执行人商玉国,男,1962年4月29日生人,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王杖子村桥南大南街1号。被执行人孙桂琴,女,1964年7月23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王杖子村桥南大南街*号。被执行人赵小军,男,1969年8月17日生人,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偏崖子村杨树沟大庄1号。被执行人张丹,女,1980年9月2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偏崖子村杨树沟大庄*号。被执行人计永华,男,1979年3月23日生人,满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瑞丰家园廉租房*号楼***室。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丽敏、梁军立、商玉国、孙桂琴、赵小军、张丹、计永华、宁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小军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小军账号6210210091700094323、6210210291700250103、6235010191700204150上的存款220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双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