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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10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龚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万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