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张海兵与李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兵,陈永斌,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兵,男。被执行人:陈永斌,男。被执行人:李莎,女。申请执行人张海兵与被执行人陈永斌、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永斌、李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斌所有的坐落于桂阳县城关镇芙蓉中路饶家井1幢101号房。但该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且有多处抵押,处置该房产存在困难。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斌、李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