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破申1号申请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东睦路。法定代表人:李雪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娴,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朗文边村。法定代表人:邓仲秋。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以被申请人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审查,并向被申请人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破产异议通知书。公告期满,被申请人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执行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函》确认,该院执行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扣划了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830.58元,鹤山市人民法院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均有案件要求参与上述执行款的分配。执行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及申请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4451.17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609.1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共11629.15元,由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负担。除上述判决书外,执行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并未将其他案件材料移送审查,申请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执行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将涉及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审查该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除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需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执行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函》说明的情况及(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只是反映了执行法院现时执行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欠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而未能反映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的全部的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状况。执行法院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及申请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受理申请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鹤山市世佳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铁城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