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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某某经营部、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某某经营部,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9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某某经营部。被执行人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某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