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与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044号原告: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海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20802(1-1)。法定代表人:梅雪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武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火车站正阳路东铁四院合肥分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49134489。法定代表人:陆火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合武铁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财产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合武铁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京红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汪平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