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武城县商业大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异9号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被执行人:武城县商业大楼。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武城县商业大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作出了(2004)武法执字第27528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称,贵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武城县商业大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4)武民二初字第4324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又作出了(2004)武法执字第27528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间批复,请求贵院撤销(2004)武法执字第27528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武城县商业大楼���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武民二初字第43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2004)武法执字第27528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变卖武城县商业大楼及山东省武城古贝春集团总公司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的抵押物,给付武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600万元,武城县商业大楼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由(2004)武法执字第275282号民事裁定书为凭。本院认为,(2004)武法执字第275282号民事裁定书是终结(2004)武法执字第2752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是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是不是对执行行为的终结,本案裁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案,不能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年××月××日书记员 沙英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