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永荣、郑翠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永荣,郑翠宏,徐兆明,吉宗艳,徐永友,张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71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朗之,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永荣,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郑翠宏,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徐兆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吉宗艳,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徐永友,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张亚平,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荣、郑翠宏、徐兆明、吉宗艳、徐永友、张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