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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盈冠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腾龙五金塑胶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盈冠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腾龙五金塑胶制品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74号原告盈冠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居委富民路19号盈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083XE。法定代表人陈施梅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翠,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腾龙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沙湖社区南湖工业区2栋第1-3层,组织机构代码:L1146708-X。经营者黄义平,男,瑶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徐杰,广东学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盈冠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腾龙五金塑胶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雯婷 百度搜索“”